民國111年 第3梯次 農業機械修護乙級 學科

第39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3.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4.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賄賂指不法利益(金錢、物品、禮券、免債等);不正利益指非財產上利益(人事推薦、機會等)。選項1高檔餐飲、選項2大額禮券、選項4免除債務均屬財產上利益,構成賄賂。選項3開工邀請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公開場合,無具體財產移轉或不正利益,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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