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單一級 學科
第23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10 年
- (2) 2 年
- (3) 5 年
- (4) 7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正確答案為2。依《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題目所問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期間,故為2年。選項1(10年)係指「自有行為時起」的最長期限,非題旨所指;選項3(5年)、選項4(7年)均非本法規定期間,因此本題應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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