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1梯次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地面操作)單一級 學科

第63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2 年
  2. (2) 10 年
  3. (3) 7 年
  4. (4) 5 年

官方答案

(1)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為特別法規定之除斥期間,非民法一般侵權行為之10年請求權時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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