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地面操作)單一級 學科

第7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2.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3.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4.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職務著作),若契約未特別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雇用人享有。工程師因職務編寫程式,屬職務上著作,無契約特別約定時,重製等經濟權利歸公司,工程師僅保留著作人格權(如署名)。選項2適用出資委製未約定情形(第12條),與受雇情況不同。故重製權利歸屬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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