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4梯次 升降機裝修乙級 學科
第14題
樓梯間、電梯間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9 公尺以內,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應不超過建築面 積之多少者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題目
樓梯間、電梯間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9 公尺以內,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應不超過建築面 積之多少者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 (1) 八分之一
- (2) 九分之一
- (3) 七分之一
- (4) 六分之一
官方答案
(1) 八分之一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2規定,建築物高度計算時,突出屋頂之樓梯間、電梯間、水箱、塔屋、裝飾架等,若其高度在9公尺以內,且其水平投影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該建築物面積八分之一者,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此規定係避免屋頂突出物過大影響建築物高度管制。故本題條件為「不超過建築面積之八分之一」。選項九分之一、七分之一、六分之一均非法規明文規定之比例,故正確為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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