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升降機裝修乙級 學科

第64題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

  1. (1) 鍋爐
  2. (2) 電力
  3. (3) 給水
  4. (4) 消防

官方答案

(2) 電力、(3) 給水、(4) 消防

解析

依建築法第10條,建築物設備是指敷設於建築物內的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隱私等設備。電力、給水與消防均在列,鍋爐則不在本條列舉範圍。因此本題應選電力、給水、消防三項,不能把鍋爐逕認為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備。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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