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升降機裝修乙級 學科
第51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2)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 (3) 無法適用
- (4)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官方答案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香港、澳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之罪者,另定較重之刑責,提高有期徒刑並得併科高額罰金,故屬「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此規定即是針對境外竊密行為所設的特別規範,不以我國與該國家或地區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為前提;且該罪之未遂犯亦有處罰規定,並非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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