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升降機裝修丙級 學科
第65題
供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題目
供集合住宅使用建築物其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 (1) 二百四十平方公尺
- (2) 二百平方公尺
- (3) 五百平方公尺
- (4) 四百平方公尺應設置兩座以上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官方答案
(1) 二百四十平方公尺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供集合住宅使用的建築物,任一樓層樓地板面積超過240平方公尺者,因居住人數多、避難負荷大,應設置兩座以上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或地面。200、400、500平方公尺都不是條文所定的門檻;240平方公尺是法定分界,超過就須有第二座直通樓梯,以確保火災時有替代避難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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