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升降機裝修丙級 學科

第32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7 年
  2. (2) 10 年
  3. (3) 5 年
  4. (4) 2 年

官方答案

(4)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題目詢問「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消滅時效,即為二年,故選項4正確。選項1(7年)、2(10年)、3(5年)均與法條不符;其中10年係指「自行為時起」之最長期間,並非自知悉時起算之期間,不可混淆。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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