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升降機裝修丙級 學科

第11題

公寓大廈通往各樓層昇降機出入口空間,如僅通往單一住宅單位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之空間, 是否得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標示為專有部分

題目

公寓大廈通往各樓層昇降機出入口空間,如僅通往單一住宅單位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之空間, 是否得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標示為專有部分

  1. (1) 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予以標示
  2. (2) 應為一體,且不得分離
  3. (3) 得以分離
  4. (4) 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先送主管機關備查

官方答案

(2) 應為一體,且不得分離

解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供專屬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之昇降機出入口空間(專用門廳),屬於「專有部分」;但若為通往各樓層共同使用之昇降機大廳,屬「共用部分」。題目強調「僅通往單一住宅單位」,應屬專有部分,且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應為一體不得分離標示,不得單獨移轉或設定負擔。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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