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女子美髮乙級 學科

第2題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如有下列情況得繼續從事工作:

題目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如有下列情況得繼續從事工作:

  1. (1) 精神病
  2. (2) 懷孕
  3. (3) 傳染性皮膚病
  4. (4) 活動性肺結核

官方答案

(2) 懷孕

解析

依美容美髮業管理相關規定,從業人員若患傳染性皮膚病、活動性肺結核、精神病等可能危害顧客健康或自身安全之疾病,不得繼續從事工作。懷孕並非傳染性疾病,亦不影響公共衛生與安全,故得繼續從業;其餘三選項皆屬應停止工作的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