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女子美髮乙級 學科

第18題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如有下列情況得繼續從事工作:

題目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如有下列情況得繼續從事工作:

  1. (1) 懷孕
  2. (2) 傳染性皮膚病
  3. (3) 精神病
  4. (4) 活動性肺結核

官方答案

(1) 懷孕

解析

依《傳染病防治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傳染性皮膚病、精神病、活動性肺結核屬限制從事接觸顧客服務業之健康條件,須治癒或經醫師證明無傳染/風險後始得工作。懷孕屬正常生理狀態,非傳染性疾病,無法以此限制從業權利,故得繼續工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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