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女子美髮乙級 學科
第24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
-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明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本題工程師任職公司、因職務編寫程式,且未特別以契約約定,故工程師為著作人,但包含重製權在內之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因此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屬於公司。選項4僅為著作人而非財產權人;選項2、3於法無據,故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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