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女子美髮丙級 學科
第34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10 年
- (2) 2 年
- (3) 7 年
- (4) 5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時效採「雙重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自侵害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亦同樣消滅。本題問的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期間,故為2年。10年是從行為發生時起算的最長期限,兩者起算點不同,不可混用;7年、5年則非本法規定的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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