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3題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多少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 或解除契約?
題目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多少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 或解除契約?
- (1) 五
- (2) 六
- (3) 七
- (4) 八個月
官方答案
(2) 六
解析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通知廠商暫停執行,其暫停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此一規範在保障廠商免於長期停工所生之風險與損失,故累計逾六個月即得行使,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