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9題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 還?
題目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 還?
- (1)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2)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 (3)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官方答案
(3)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履約保證金於廠商履約完成且無違約情事後應發還。當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如天災、業主變更設計、政策因素)致終止或解除契約,廠商無歸責事由,業主應發還保證金及其孳息。選項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選項2(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選項4(違反採購法第65條轉包)均屬廠商違約或違法,保證金應不予發還並得追償。故僅選項3符合發還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