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12題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多少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 或解除契約?
題目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多少個月,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 或解除契約?
- (1) 七
- (2) 六
- (3) 八
- (4) 五個月
官方答案
(2) 六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暫停執行,其暫停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此係保障承包商免於長期停工之不當損失。七、八個月雖更久但非法定起算門檻,五個月則未達六個月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