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55題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題目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 (1) 拆除執照
- (2) 建造執照
- (3) 使用執照
- (4) 雜項執照
官方答案
(2) 建造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拆除行為對應拆除執照;建築物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方可使用;雜項工作物(如圍牆、招牌等)方申請雜項執照。本題所述四種情形均屬主體構造變更或新建,依法統一請領建造執照,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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