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59題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題目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1. (1) 建造執照
  2. (2) 雜項執照
  3. (3) 使用執照
  4. (4) 拆除執照

官方答案

(1) 建造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起造人應於開工前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執照適用於圍牆、擋土牆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係工程完竣後取得之使用許可;拆除執照則為拆除原有建築物所請領。題述均屬建造行為,故應請領建造執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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