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59題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題目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 (1) 建造執照
- (2) 雜項執照
- (3) 使用執照
- (4) 拆除執照
官方答案
(1) 建造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起造人應於開工前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執照適用於圍牆、擋土牆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係工程完竣後取得之使用許可;拆除執照則為拆除原有建築物所請領。題述均屬建造行為,故應請領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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