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68題
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哪些方式進行處理?
題目
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哪些方式進行處理?
- (1)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2)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3) 向所在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4) 向法院提付仲裁
官方答案
(1)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2)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選項1),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選項2)。仲裁係由依法設立之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辦理,非由法院為之,故選項4「向法院提付仲裁」錯誤。另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其調解專屬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管轄,非向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鄉鎮市調解)申請,故選項3亦非正確處理方式。正確為1、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