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17題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還?

題目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還?

  1. (1)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2. (2)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3. (3)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4.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官方答案

(2)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解析

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規定,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於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業主應予發還。其餘選項如擅自減省工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違反第65條轉包,均為可能被沒收或不予發還之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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