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30題

「業主」在民法中之定義為

題目

「業主」在民法中之定義為

  1. (1) 承攬人
  2. (2) 起造人
  3. (3) 定作人
  4. (4) 建設公司

官方答案

(3) 定作人

解析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其中「為他方完成工作」之一方為承攬人,「他方(委託工作並給付報酬)」即為定作人。工程實務所稱「業主」即為出資委託興建、與營造廠訂立承攬契約之委託方,對應民法上之定作人。選項1承攬人係指施工廠商;選項2起造人為建築法上申請建造執照之主體,不等同民法定義;選項4建設公司僅為業主可能之型態之一,非民法用語。故業主於民法之定義為定作人,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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