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49題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題目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
- (1) 拆除執照
- (2) 使用執照
- (3) 雜項執照
- (4) 建造執照
官方答案
(4) 建造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25條及第28條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起造人應於開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圖說,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造執照」。選項2使用執照係建築物完工勘驗合格後發給,供使用之憑證;選項1拆除執照為拆除原有建築物時申請;選項3雜項執照係針對圍牆、廣告招牌、挖掘土地等非建築物之雜項工作物核發。本題所述均屬建造行為,故應請領建造執照,答案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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