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20題

仲裁進行程序之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請問於多少個月內作成判斷書

題目

仲裁進行程序之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請問於多少個月內作成判斷書

  1. (1) 八
  2. (2) 六
  3. (3) 五
  4. (4) 七個月

官方答案

(2) 六

解析

依仲裁法第21條規定:「仲裁庭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除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逾三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故仲裁人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後,原則應於組成仲裁庭起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最長可延長三個月。選項2「六個月」符合法條原則期限;選項1八個月、選項4七個月、選項3五個月均非法定原則期限。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2。實務上當事人亦得約定較短或較長期間,但以法定六個月為基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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