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24題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 還?
題目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 還?
- (1)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 (3)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 (4)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官方答案
(3)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原則上應於合約目的達成或符合發還要件時返還。若係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例如不可抗力等),廠商並非因違約而導致終止,故業主仍應將已收繳之保證金及孳息予以發還。其他選項多屬廠商可歸責之違約情事,並不符合發還要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