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7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環境
  2. (2) 科技
  3. (3) 經濟
  4. (4) 社會

官方答案

(1)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若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即「環境優先」原則,目的在避免開發行為造成不可回復的環境損害,因此答案為環境,而非科技、經濟或社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