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甲級 學科

第31題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 還?

題目

廠商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下列何項理由,業主須予以發 還?

  1.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2. (2)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約者
  3.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4)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官方答案

(4)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合約

解析

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其孳息,僅在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業主應發還。轉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均為廠商違約,不予發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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