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39題

不須會同參與請領使用執照之單位為

題目

不須會同參與請領使用執照之單位為

  1. (1) 起造人
  2. (2) 承造人
  3. (3) 監造人
  4. (4) 使用單位

官方答案

(4) 使用單位

解析

依建築法第71條規定,建築物使用前須請領使用執照,會同檢查單位為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監造技師)及設計人(或設計監造技師)。使用單位(如租屋者、管理委員會)非法定會同檢查單位,不需參與請領程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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