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26題
主管建物損壞鄰房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爭議事件之機關為地方主管
題目
主管建物損壞鄰房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爭議事件之機關為地方主管
- (1) 警察
- (2) 建築
- (3) 公共安全
- (4) 消防機關
官方答案
(2) 建築
解析
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掌理轄內建築管理相關事務,包括施工中損壞鄰房、危害公共安全等爭議事件的主管與處理。警察、消防、公共安全等機關雖各有職掌,但建物損壞鄰房及危害公共安全爭議之主管機關為建築主管機關,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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