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53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高度為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下 列屋頂突出物何者應計入建築物高度

題目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高度為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下 列屋頂突出物何者應計入建築物高度

  1. (1) 樓梯間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6 m 以內
  2. (2) 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9 m 以上,且未超過建築面積( A ) / 8
  3. (3) 水箱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2 . 5 m 以內
  4. (4) 女兒牆高度在1 . 5 m 以內

官方答案

(2) 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9 m 以上,且未超過建築面積( A ) / 8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有關「建築物高度」之定義,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符合一定條件者不計入高度及層數。其中:樓梯間、電梯間、水箱、機械房等突出物,其高度未超過6公尺且水平投影面積合計未超過同層樓地板面積1/8者,不計入;女兒牆高度未超過1.5公尺者不計入;屋頂水箱高度未超過2.5公尺者不計入。題目選項1(樓梯間6m以內)、選項3(水箱2.5m以內)、選項4(女兒牆1.5m以內)均符合免計入例外,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選項2指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突出物,高度在9m以上,已超過免計之6m限制,雖水平面積未逾A/8,仍應計入建築物高度。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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