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19題

主管建物損壞鄰房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爭議事件之機關為地方主管

題目

主管建物損壞鄰房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爭議事件之機關為地方主管

  1. (1) 公共安全
  2. (2) 消防
  3. (3) 建築
  4. (4) 警察機關

官方答案

(3) 建築

解析

依《建築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發生損壞鄰房、基地內土地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故主管機關為「建築」機關。公共安全、消防、警察機關非核定權責機關。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