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64題

公共工程於招標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 發生爭議,承商應以何種方式維護權益?

題目

公共工程於招標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 發生爭議,承商應以何種方式維護權益?

  1. (1) 調解
  2. (2) 仲裁
  3. (3) 異議
  4. (4) 申訴

官方答案

(3) 異議、(4) 申訴

解析

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規定,廠商對招標、審標、決標等招標階段事項不服,應先依第75條提出「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再依第76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二者為招標階段之行政法救濟途徑。至於「調解」「仲裁」適用於訂約後履約階段之契約爭議,非招標階段之救濟方式,故選3、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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