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4題

不須會同參與請領使用執照之單位為

題目

不須會同參與請領使用執照之單位為

  1. (1) 起造人
  2. (2) 監造人
  3. (3) 承造人
  4. (4) 使用單位

官方答案

(4) 使用單位

解析

依《建築法》第70條及相關規定,建築物完工申請使用執照,應由起造人會同監造人(建築師)與承造人(營造廠)共同申報,三者為建造階段的法定參與單位。使用單位係建物完工後實際進駐使用者,並非興建契約當事人,亦無會同申報之法定义务,故不須參與請領使用執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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