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72題
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為何?
題目
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為何?
- (1)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 (2)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 (3)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 (4) 承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官方答案
(1)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2)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3)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解析
營造業法第 30 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① 橋樑柱跨距 25 公尺以上(1);② 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上(2);③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 10 公尺以上(3);④ 承攬金額 1 億 5 千萬元以上(4 錯誤,題目寫 1,500 萬)。另含特定危險工程等情形。選項 4 金額門檻錯誤,應為 1.5 億非 1,500 萬。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