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72題

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為何?

題目

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為何?

  1. (1)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2. (2)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3. (3)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4. (4) 承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官方答案

(1)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2)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3)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解析

營造業法第 30 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① 橋樑柱跨距 25 公尺以上(1);② 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上(2);③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 10 公尺以上(3);④ 承攬金額 1 億 5 千萬元以上(4 錯誤,題目寫 1,500 萬)。另含特定危險工程等情形。選項 4 金額門檻錯誤,應為 1.5 億非 1,500 萬。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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