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建築工程管理乙級 學科
第77題
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為何?
題目
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為何?
- (1)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 (2)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 (3) 承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 (4)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官方答案
(1)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2)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4)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解析
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規模以上工程,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其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包括:承攬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建築物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選項3所稱1,500萬元以下與「一定金額以上」之規定不符,故不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