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乙級 學科
第34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 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詐欺罪
-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4) 構成竊盜罪
官方答案
(3)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公司經理基於職務合法持有公司資金,卻因私人周轉將其挪作己用,已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侵占罪於「易持有為所有」、將資金移作私用之時即屬既遂,事後補回金錢僅能作為量刑減輕事由(如刑法第59條酌減),並不排除犯罪成立,故選項1錯誤。選項2詐欺罪須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不符合;選項4竊盜罪係以非法方法取得「他人持有」之物,而經理原本合法持有該資金,故不成立竊盜。正確為業務侵占罪。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