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乙級 學科
第2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賄賂或不正利益,須具對價關係且為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招待高檔餐飲、贈送大額禮券、免除債務均屬財產上或不正利益,可能構成對價。單純邀請公務員參加開工觀禮,若無伴隨招待或饋贈、不具經濟上利益與職務對價,一般不被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為本題所問之不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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