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按摩職類 按摩丙級 學科

第72題

按摩業者,如與無證照人士共營按摩院時,主管機關則應

題目

按摩業者,如與無證照人士共營按摩院時,主管機關則應

  1. (1) 勒令停業
  2. (2) 輔導改善
  3. (3) 無證照人士退股
  4. (4) 原址不得再設按摩院

官方答案

(2) 輔導改善

解析

依「按摩師法」規定,按摩業者不得與無合格證照之人共營按摩院;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即輔導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始勒令停業。故主管機關首要措施為輔導改善,非直接勒令停業,亦非強制無證照者退股或限制原址再設,選 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