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丙級 學科
第36題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下列針對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之敘述, 何者正確?
題目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下列針對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之敘述, 何者正確?
- (1) 若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皆歸屬雇用人
- (2) 皆歸屬受雇人所有
- (3) 如果雙方事前訂定契約,由受雇人表示願意放棄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雇用人所有
- (4) 因非與職務相關,因此雇用人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官方答案
(2) 皆歸屬受雇人所有
解析
依專利法第8條,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受雇人;若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完成,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之,僅取得實施權,並非取得權利歸屬。故選項1「皆歸雇用人」錯誤,選項4「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實施」也與得支付報酬後實施的規定不合;選項3所述放棄權益,並非條文所定的歸屬效果。故選皆歸屬受雇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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