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1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丙級 學科

第69題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題目

請問下列何者非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所規範之當事人權利?

  1. (1)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2. (2) 查詢或請求閱覽
  3.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官方答案

(1) 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

解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享有五項權利: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此等權利旨在保障「本人(當事人)」就其自身資料之自主控制,並不包含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選項2、3、4均為法條明文之當事人權利;選項1「請求刪除他人之資料」並非第3條所規範,故為非屬之項目。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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