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丙級 學科

第2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2. (2) 免除債務
  3.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4.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行(受)賄罪的核心在於公務員職務行為與利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且該利益須為可估價的財產上利益(賄賂)或非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不正利益)。免除債務使公務員實質減少支出,屬於典型的財產上賄賂;招待米其林等級高檔大餐、贈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均屬具經濟價值之給付,足以動搖職務執行之公正,皆可能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反之,開工邀請觀禮僅屬社交禮儀與公開活動之參與,不具財產價值,亦非不法利益,難認與職務行為形成對價,故不屬於本題所稱之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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