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3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丙級 學科
第38題
檢舉人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貪污瀆職,必須於何時為之始可能給與獎金?
題目
檢舉人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貪污瀆職,必須於何時為之始可能給與獎金?
- (1) 犯罪未遂前
- (2) 犯罪未發覺前
- (3) 預備犯罪前
- (4) 犯罪未起訴前
官方答案
(2) 犯罪未發覺前
解析
檢舉獎金的重點在於「因檢舉而查獲」。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的立法精神,檢舉人必須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提出檢舉,也就是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還不知道該犯罪事實之前,才符合發給獎金的條件。犯罪若已被發覺、已開始偵查甚至已起訴,檢舉只是補充線索,與破案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能請領獎金。未遂、預備是犯罪發展的階段,與檢舉時機無關,故其餘選項都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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