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丙級 學科

第26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3.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4.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賄賂罪,要求公務員職務行為與「賄賂或不正利益」具對價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指不法饋贈之財物或利益,包括高檔餐飲招待、禮券、免除債務等具財產價值者。單純邀請公務員參加開工「觀禮」,若無對價請託、不具財產上利益,一般難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故本題答案為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從業人員與公務機關往來,應保持透明,避免提供具對價性之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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