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3梯次 按摩職類 按摩丙級 學科
第66題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勞工投保單位即為職業災害之賠償單位
- (2) 承攬廠商應自負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
- (3)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
- (4) 原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官方答案
(3)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亦要求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設置協議組織、協調指揮並採取安全措施。故原事業單位不能以「已交付承攬」免責,須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投保單位僅是加保窗口,不等於賠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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