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配電電纜裝修乙級 學科
第25題
配電場所之高度,除樑下部分在不影響供電設備之設置,得酌予降低外,其他空間之淨高須維 持在
題目
配電場所之高度,除樑下部分在不影響供電設備之設置,得酌予降低外,其他空間之淨高須維 持在
- (1) 2.5 公尺
- (2) 2.0 公尺
- (3) 3.0 公尺
- (4) 1.5 公尺
官方答案
(1) 2.5 公尺
解析
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配電場所之規定,配電室或配電場所之淨高,除樑下部分在不影響供電設備設置下得酌予降低外,其餘空間淨高應維持至少2.5公尺,以確保人員操作、巡檢與散熱空間充足,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選項2(2.0公尺)、選項4(1.5公尺)過低不利維修;選項3(3.0公尺)雖更安全但非規範最低要求。故法定應維持之淨高為2.5公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