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配電電纜裝修乙級 學科

第25題

配電場所之高度,除樑下部分在不影響供電設備之設置,得酌予降低外,其他空間之淨高須維 持在

題目

配電場所之高度,除樑下部分在不影響供電設備之設置,得酌予降低外,其他空間之淨高須維 持在

  1. (1) 2.5 公尺
  2. (2) 2.0 公尺
  3. (3) 3.0 公尺
  4. (4) 1.5 公尺

官方答案

(1) 2.5 公尺

解析

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配電場所之規定,配電室或配電場所之淨高,除樑下部分在不影響供電設備設置下得酌予降低外,其餘空間淨高應維持至少2.5公尺,以確保人員操作、巡檢與散熱空間充足,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選項2(2.0公尺)、選項4(1.5公尺)過低不利維修;選項3(3.0公尺)雖更安全但非規範最低要求。故法定應維持之淨高為2.5公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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