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配電電纜裝修乙級 學科
第32題
原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時,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原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時,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原事業單位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 (2) 承攬廠商應自負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
- (3) 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4) 勞工投保單位即為職業災害之賠償單位
官方答案
(3) 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62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承攬部分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若原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安全衛生規定,更不能以承攬關係免除責任。勞工投保單位僅負責保險給付,並非職業災害賠償單位,故選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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