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油壓乙級 學科

第43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免除債務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4. (4)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對價的「賄賂」或「不正利益」指不法給予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免除債務(選項1)、大額百貨禮券(選項3)、米其林等級高檔大餐招待(選項4)均屬可量化的財物或招待利益,具職務對價性,構成不正利益。而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例行社交禮儀,純觀禮並無招待飲宴或給予財物,一般不具對價性與經濟利益,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答案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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