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油壓乙級 學科
第43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免除債務
-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4)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對價的「賄賂」或「不正利益」指不法給予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免除債務(選項1)、大額百貨禮券(選項3)、米其林等級高檔大餐招待(選項4)均屬可量化的財物或招待利益,具職務對價性,構成不正利益。而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例行社交禮儀,純觀禮並無招待飲宴或給予財物,一般不具對價性與經濟利益,不屬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答案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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