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氣壓丙級 學科

第9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7 年
  2. (2) 2 年
  3. (3) 5 年
  4. (4) 10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採雙軌制: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消滅。題幹所問「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短期時效即為二年,故選2年。十年為自行為時起算之最長期間,非本題所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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