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平版印刷甲級 學科
第47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社會
- (2) 經濟
- (3) 科技
- (4) 環境
官方答案
(4)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條確立環境保全優於經濟成長的憲法層次原則,當發展與環境保護衝突且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時,環境優先。故選項4環境為正確。選項1社會、選項2經濟、選項3科技均非該法規定之優先順位,且與條文「以環境保護優先」直接相悖。此原則亦為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與開發行為限制的立法基礎。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