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平版印刷甲級 學科
第29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除非契約另有約定。程式設計師因職務撰寫程式,屬職務著作,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公司。著作人格權仍屬工程師,但題目問的是重製之權利,所以答案是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